來源:中國煤礦安全網
一、事故經過
2000年6月13日晚,四川省興文縣晏陽鎮(zhèn)勞武煤礦夜班工人陸續(xù)到礦,礦長姚啟剛召開班前會后,20名作業(yè)工人于23時入井。其中+220米水平東翼30米處的上山殘采作業(yè)點安排7名回采工人,+265米水平安排1名運輸工人推煤,三級下山110米處配風下山聯絡平巷掘進磧頭安排8名工人作業(yè),另有絞車司機3人、管廂兼瓦檢1人。按照貫例,三級提升配風巷的2名打炮工人于21時左右先行下井,在110米處的配風下山聯絡平巷磧頭打眼、裝藥后,通知井下所有作業(yè)人員全部撤出井外,22時30分在井外放炮。23時經過檢查,夜班工人入井工作,三級下山110米處配風下山聯絡平巷磧頭工人開始清理放炮落下的浮煤并架料支護。6月14號7時10分左右,井口附近人員發(fā)現井下一股黑煙沖出井口,持續(xù)時間約15分鐘,主扇風機不正常運轉15分鐘左右。
二、事故搶救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企業(yè)立即電話報告晏陽鎮(zhèn)政府,縣委、縣政府領導立即率有關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當晚,省勞動廳、省安辦、省煤管局有關領導也趕到興文縣,了解事故發(fā)生原因,指導事故施救和調查工作。并成立了事故聯合調查組。
興文縣五星煤礦救護隊于9時20分入井施救,將9名中毒受傷工人救出。13時40分芙蓉礦務局救護隊也趕到了事故礦井,接替五星煤礦救護隊繼續(xù)開展施救工作。11名因瓦斯窒息死亡的遇難人員于16日11時30分全部運送出井。6月17日15時,全部遇難家屬按政策得到賠償。
三、事故主要原因
(1)該礦一直采用打眼裝藥井外放炮的作業(yè)方式,煤體結構破壞嚴重,松軟破碎,手能把煤塊搓成煤粉,手試煤體溫度較低,煤層頂底板完整無裂隙,封閉條件好,為瓦斯賦存創(chuàng)造了條件。
(2)三級提升下山與配風下山之間每15米掘進一聯絡平巷,進入煤層厚度增大、頂底板封閉條件好的高瓦斯區(qū)域,配風下山與提升下山之間的煤柱厚約10米,形成了應力集中區(qū)域。
(3)當班工人黃成華下班之前,還有一車煤未裝滿,用掏扒挖煤清幫,輕微震動誘發(fā)了煤與瓦斯突出。
(4)至1999年起,就一直未使用小直徑鉆孔卸壓排放瓦斯的措施,防突措施不到位。
(5)礦法人代表李啟江長期不到煤礦領導組織安全生產,由未受過礦山安全培訓的其弟李啟剛代行生產調度職責。礦長姚啟剛對主管部門提出的必須實施小直徑鉆孔卸壓排放瓦斯的防突措施,未予以落實,違章指揮。井下工人防突安全意識差。
(6)縣鄉(xiāng)企局在未核實是否已落實了檢查組指出的防突整改措施的情況下,于5月9日簽署“同意恢復生產”意見。6月9日,發(fā)現有突出征兆,晏陽鎮(zhèn)企辦對此未高度重視,督促企業(yè)落實安全保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煤礦在未實施任何防突措施的情況下,冒險作業(yè)。
四、事故處理結果
法人代表工作嚴重失職,對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管理人員對事故負重要管理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礦長對事故負直接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當班瓦檢工工作嚴重失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晏陽鎮(zhèn)黨委書記對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晏陽鎮(zhèn)黨委副書記兼鎮(zhèn)長對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撤消晏陽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職務處分;晏陽鎮(zhèn)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對事故負一定管理和領導責任,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晏陽鎮(zhèn)企辦主任對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興文縣鄉(xiāng)企(煤炭)局長對事故負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興文縣鄉(xiāng)企局副局長對事故負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宜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興文分局對企業(yè)登記核查把關不嚴、監(jiān)督不力,有違規(guī)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并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認真調查處理。
興文縣政府分管企業(yè)副縣長對事故負有一定領導責任,給予全市通報批評處分;責成興文縣政府向宜賓市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此次事故共處分人數11人,移送司法機關4人,其中科級干部5人,其他人員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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